志願役預備軍官班

考選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年滿20歲至32歲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符合考選簡章所定資格條件,志願服務軍旅者。後備役士官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報考年齡為年滿20歲至35歲以內。

資格

一、體格:

(一)男性:
身高160公分至195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17至31。身體質量指數(BMI)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例:體重80公斤、身高170公分,BMI為「80/(1.7)2=27.7」。
(二)女性:
身高155公分至185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為17至26;惟報考陸軍司令部裝甲兵官科人員,身高限160公分以上。
(三)視力:
最佳矯正視力達0.6以上,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曾接受眼角膜(雷射)屈光手術6個月以上,檢查無後遺症者,方得報考。應考人於體檢(視力)時不可配戴隱形眼鏡及前2週內不得配戴角膜圕型片。
(四)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為不合格。
(五)其他體檢項目須符合「志願役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基準(如附表1(pdf))。
(六)體檢採「網路預約」制,考生須依考選簡章指定之醫院、規定期程及事項(如附表2(pdf)),於「國軍人才招募中心體檢預約系統」預約及自費新臺幣1,400元實施體檢,並應於當梯次報名截止前至醫院完成體檢,並於資審公告前完成資料補件,逾期不受理其報考,且應於受檢時誠實告知過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如刻意隱瞞,於錄取或入學後發現體格不符考選簡章所定基準,則撤銷錄取資格或核予退學。
(七)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理體(複)檢,並應妥為保存自費體檢表正本1份,於入學報到時繳交,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
(八)上開體檢結果1年內有效(可跨年度),並以附表1(pdf)基準審查之。另應考人如已辦理其他國軍志願役班隊體檢,應先行至原體檢醫院辦理體檢班隊名稱修正為志願役預備軍官班,並判定體檢合格。
(九)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直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惟「身高」、「身體質量指數(BMI)」、「血色素濃度」、「扁平足足弓角」或「視力(不含弱視)」等項目,得以1年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符合「志願役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基準者,為合格體位。
二、智力測驗: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達100分者(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線上測驗系統」);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或兵籍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
三、全民國防測驗:
1年內國軍線上全民國防測驗成績,參加檢測請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預約測驗。
四、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者:

1、離營前最後 1 年考績甲等(未辦考績者免)。
2、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但因督導不周而受處分者不在此限。
五、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學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遞送證明,始得入學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撤銷錄取資格,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離校後未滿3年者。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20年者;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均計算至當梯次入營當日為止)。
(六)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者(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服後備役者,得參加考選)。
(七)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者。
(八)後備役軍官不得報考。
(九)其他法令規定者。
七、年滿20歲計算至考試日,其他應具年齡資格或檢具之1年內資料,計算至網路暨通信報名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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